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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相关] 大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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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5: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大中法〔2020〕334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结合大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导向作用,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总体要求。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以及侵权行为隐蔽、多发、成本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难等情况,通过严格执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及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力维护和激发创新活力。在大连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工作中,要:
——更加注重创新导向。根据创新高度、知名程度、技术贡献度相应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强度,注重以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作为评判司法保护成效的标准。积极研究、探索对新类型创新权益的保护。
——更加注重权利导向。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强化救济力度。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使权利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解释存有争议时,司法裁量应当体现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更加注重效率导向。通过进一步精简诉讼环节、加快审理节奏、改革审判机制、创新审判方式等措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使权利救济更加便捷高效。
——更加注重诚信导向。强化知识产权管辖纠纷的规则指引,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净化诉讼环境,加大对妨碍举证、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增加权利人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更加注重公开导向。依托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丰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专交会等重大活动的宣传内容,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
——更加注重服务导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理念、阳光司法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贯彻落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实现“三个不用找关系”的实施意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决贯彻落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推动“两先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有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审查保全申请。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应当积极受理、及时审查、依法裁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易于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或者生效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已就相同知识产权客体、相同事实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3.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裁定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作品即将被非法发表或者被播映、被控侵权产品即将被展销或出口等紧急情形,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立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审慎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的行为保全申请。对于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稳定状态及侵权可能性等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通过组织听证、审查证据、咨询专家等方式审慎审查,尽快作出是否侵权的初步判断以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5.依法制裁妨害行为保全的行为。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妨害保全,拒不履行或者协助履行保全裁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三、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6.加强诉讼指引,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释明,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7.丰富取证手段,强化取证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属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及时调查收集证据。
8.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根据逻辑推理、商业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有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根据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初步成立的,否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就其抗辩或者反驳主张提供证据。根据侵害商业秘密等侵权诉讼特点,妥善适用接触加实质相似等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9.推行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充实技术查明力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技术事实查明极其困难的案件,引入技术鉴定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技术鉴定解决问题。探索鉴定报告预先审查制度,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独立鉴定的前提下,在正式鉴定报告出具前,可以从证据的有效性等方面先行审查,保证鉴定报告符合诉讼证据的形式要求。逐步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机制,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四、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10. 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在全面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的基础上,统一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衡平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11.落实繁简分流,做好简案速审工作。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易于作出判断的案件,通过适用速裁程序等方式快审速结,缩短审理天数,提升审判效率。推动开发区法院、西岗区法院聚焦其他类型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的诉辩焦点,统一证明标准、庭审流程、文书制作,进一步扩大要素式快审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
12.推进类案专办、示范性判决审判模式。对于法律关系相同,事实基本一致、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选择其中的典型个案先行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为类案审理提供范例。
13. 加大对拖延诉讼的制裁,着力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强化对逃避送达、迟延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让相关当事人承担因恶意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14.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统一标准、协调配合、信息共享,依法监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建立常态化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将预防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的关口前移,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5.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的作用,完善覆盖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诉中、判后全流程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
五、落实惩罚性赔偿要求,加大侵权行为惩戒力度
16.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让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对于权利人选择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在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时,坚持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综合考虑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价格侵蚀,许可费,权利人商品(服务)、侵权商品(服务)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服务)的价格、利润率,商誉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及其对商品(服务)价值的贡献度等多方面因素,尽可能细化以阐释赔偿依据,确定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依据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时,如果被控侵权人发生法律规定的举证妨碍情况,依法推定权利人相应事实主张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但权利人损失数额显然超出已经查明的数额时,应当根据现有证据积极运用裁量性方式酌定赔偿数额。
17.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高昂的侵权成本。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遏制侵权的再次发生。赔偿数额的认定应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其他类型故意侵权行为,适用法定赔偿时亦应考虑惩罚性因素,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及侵权情节,提高赔偿数额。权利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不纳入计算基数。
18.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情形、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因素,着力确保全面补偿。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或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体现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功能,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19.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让权利人维权成本得到全面覆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足额赔偿。权利人的律师代理费支出,若无明显不合理因素,应当支持。权利人因诉讼发生的公告费、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发生的保全保险费,以及针对不当获得知识产权的过错方提起权属纠纷而发生的代理费等费用,可以作为合理费用予以主张。
六、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20.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保证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在法官队伍调整中注意适当保留长期从事知产审判工作的业务骨干,并充实素质和学历较高的年轻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打造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21.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加强对开发区法院、西岗区法院的业务指导,积极选派优秀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遴选优秀法官到上级法院任职,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交流,信息共享,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能力。
22.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依托并深度应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裁判文书信息平台、审判业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智能文书编写系统、类案搜索功能等工具,全面推进智能化辅助办案,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大连中院发布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近日,大连中院印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为营造我市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意见》的出台,是大连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相关意见及上级法院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意见》立足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理念,注重知产保护导向作用,在创新、权利、效率、诚信、公开、服务等方面靶向引导,准确的把握了知产保护总体要求。
《意见》列出了4项知产保全措施,对审查保全申请、紧急情况下立即裁定并采取行为保全、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的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行为保全的行为等措施做出了详细规定,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知产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加强了诉讼指引,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丰富了取证手段、把握了证明标准,推行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确保案件事实准确查明。
《意见》提及6项审判机制改革,通过深化知产“三合一”审判、落实繁简分流、推进类案专办、加大对拖延诉讼的制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联动以及知产纠纷多元化解等机制,全面提升知产审判质效。
《意见》落实了惩罚性赔偿要求,在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侵权惩罚力度、运用法定赔偿、知产市场价值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依法合理加大侵权行为惩戒力度,让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维权成本得到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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