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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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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1: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0-12-1 11:36 编辑

索引号:2103100001/2020-10826
文件编号:大政办发〔2020〕60号
成文日期:2020-11-09
发布机构:大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09有效性:有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满足百姓的购房需求,维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1995〕69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政策

(一)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范围。除别墅式、旧中式、日式、危房、具有纪念意义的保护性住房,其他所有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不含1999年1月1日以后单位为职工购建的公有住房),均应向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出售。未改变住宅用途的转租公有住房不影响出售。

产权(管理)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拒绝出售,不得违规加收除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或其配偶持《公有住房租赁证》等相关要件向产权(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可以无偿变更公有住房承租权。

承租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产权(管理)单位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手续。产权(管理)单位不再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10%的补偿。

(三)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强制收回承租人的公有住房。

(四)房改售房成本价延续执行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继续延续执行2000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房改办发〔2003〕11号)。

(五)售房单位(含代售单位)可按每套300元提取房改计算和审核手续费。此费用在售房款中列支,售房单位(含代售单位)凭相关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结算。

二、明确直管公有住房出售主体

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出售。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三、明确自管公有住房出售主体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属于国有。住房产权单位是公有住房出售主体,执行房改政策,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二)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经原主管部门批复移交给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出售。

(三)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产权(原实际所有权)不明晰的,由现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出售。

(四)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存续的,由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单位代售公有住房。

(五)接收单位、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不出售的,由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原负责企业“三供一房”分离、企业改革、改制批复主管部门组织出售。

四、加强公有住房售房款管理

(一)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全部存入售房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各售房单位未建立售房款专户的,凭公有住房出售备案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售房款专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售房款专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规定使用。

(三)经原主管部门批复移交给接收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接收单位开设的售房款专户。

(四)现住房管理单位出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现管理单位开设的售房款专户。

(五)由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单位代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代售单位开设的售房款专户。

(六)除以上(二)情况外,其他售房款在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售房款分配、使用办法后,按照规定划转使用。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大连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售房款使用、分配等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和市内五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研究有关具体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的有关事宜等,制定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流程及《公有住房出售联络单》,为售房单位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备案单》。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公有住房出售联络单》《公有住房出售备案单》以及公有住房出售个人申请材料,按程序审核登记发证。

(四)市内五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房屋所在地街道负责以下工作:

1.调查辖区内无产权(管理)单位的或产权不明晰的自管公有住房的相关情况。包括调查该自管公有住房是否在可售范围内、公有住房的原产权单位(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管理单位),实地查看房屋坐落、楼层等情况。

2.负责督促指导协助辖区产权(管理)单位办理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手续。对售房单位提交的《公有住房出售联络单》盖章确认。

3.做好辖区内信访接待工作。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和人为阻碍公有住房出售的产权(管理)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批复原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移交的主管部门负责原批复文件的认定,督促接收单位按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对接收单位拒不出售的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组织出售。

(六)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产权(管理)单位明晰、无纠纷的公有住房先行办理出售;对无产权(管理)单位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摸清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指定单位代售公有住房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措施。





附件: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相关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相关规定



一、成本价及优惠折扣

(一)成本价:延续执行2000年出售成本价,砖混结构1320元/平方米,高层框架结构1540元/平方米。

(二)调剂因素见下表(单位:%)。
             类       区                          朝  向              楼    层

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南窗  无南窗   一层  顶层  其他

0     -15    -20      -30    -40        0       -5           -5    -5     0

(三)住房折旧:竣工后每年折旧2%,折旧年限自竣工年度计算到2000年,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

(四)工龄优惠:1993年前工龄每年折扣1.2%。

(五)高层面积折扣:20%。

(六)房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成本价×(1+调剂因素)×计价面积×(1-折旧)×(1-工龄优惠)×(1-高层面积折扣)

为鼓励购房,在计算房价款时按计价面积,即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折半计算计价面积,非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不计算计价面积。其他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房屋登记发证、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拆迁安置、交易取费等均按建筑面积执行。

二、购房人条件

购房人必须是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的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申请购房时只须夫妻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不须其他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

三、产权(含管理)单位售房流程

(一)产权清晰单位售房流程。

1.产权单位持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办办理公有住房出售登记备案,取得出售备案登记后可出售公有住房产权;

2.产权单位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发放《购房申请书》《工龄认证单》等购房申请表格,并指导填报;

3.产权单位依据合格申报材料进行房价款计算、绘图、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送审材料的填写,建立购房人房改购房档案;

4.产权单位持购房档案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5.通过审核后,购房人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购房款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交付专项维修资金;

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二)接收(管理)等售房单位售房流程。

1.售房单位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取得房屋管理的相关移交(管理)协议批复、申请办理房屋出售栋明细情况、栋楼盘表及填报《公有住房出售联络单》等;

2.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房屋所在地街道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核实后,在《公有住房出售联络单》加盖印章,并将相关材料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向售房单位出具《公有住房出售备案单》;

5.售房单位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发放《购房申请书》《工龄认证单》等购房申请表格,并正确指导填报;

6.售房单位依据合格申报材料进行房价款计算、绘图、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送审材料的填写,建立购房人房改购房档案;

7.售房单位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审核;

8.通过审核后,购房人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购房款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交付专项维修资金;

9.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四、个人购房流程

(一)承租人(或配偶)持户口、公有住房租赁证、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等向售房单位申请;

(二)填写《购房申请书》《工龄认证单》《配偶信息表》等申报材料;

(三)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四)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购房款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交付专项维修资金;

(五)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五、购房面积控制标准、超标价格和最低限价

(一)各类人员购房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局级143平方米、处级107平方米、一般干部和职工86平方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或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可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待遇相应的行政职务确定。

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其住房控制标准可分别增加22平方米、15平方米、8平方米;教师购房可在上述控制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高层住房在上述控制标准基础上放宽20%。

购房面积超过86平方米的,须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购房人职务证明。

(二)超标价格。

超过上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一律按市场价和商品房价执行。

1997年前(含1997年)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一类区3664元/平方米、二类区3281元/平方米、三类区2010元/平方米、四类区1488元/平方米;1998年以后(含1998年)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超出面积部分按竣工当年商品房价格执行。计算房价时,给予楼层、朝向、折旧优惠。

(三)最低限价。

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特类区200元/平方米、一类区190元/平方米、二类区180元/平方米、三类区170元/平方米、四类区160元/平方米。

六、个人投资费的冲抵

(一)动迁户购买回迁安置公有住房,可凭本人(或配偶)的投资代建议定书和现金付款收据原件办理冲抵。其中标外面积的现金投资部分冲抵购房面积,标内面积的现金投资部分冲抵购房款。

(二)个人购买由个人和单位共同出资的商品房,可凭本人(或配偶)购房合同和现金付款收据原件办理冲抵。其中个人出资的商品房面积部分可冲抵购房面积。

七、售房款的存储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

(一)各售房单位未建立售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凭公有住房出售备案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售房款专户,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其中售房单位按出售成本价的20%在售房款中计提单位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按每平方米20元缴纳个人专项维修资金,分别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规定专款专用。

(二)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个人标外投资冲抵面积部分和购买公有住房的个人商品房出资冲抵面积部分,均由购房人按成本价20%交纳单位专项维修资金。

(三)售房单位所收售房款不足计提单位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部分须由购房人补齐。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 1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直管公有住房办产权
《公有住房租赁证》扉页房屋所有权单位盖有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或大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印章的公有住房是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市属直管公有住房,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产权出售工作应找企业自管房产权单位,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此项工作范围。

【申请条件】
1、凡坐落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范围内,使用功能齐全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除别墅式、旧中、日式、纳入近期改造规划的,市政府已公布的商业街的一层住房及改变使用用途(含曾改变过用途)的住房外,在其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内常住户口的合法承租人均可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产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购房:擅自转租、转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的、留学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违章用房未经过处理的。
【所需提交材料】
1、公有住房租赁证
2、承租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3、夫妻双方户口薄
4、结(离)婚证等要件
5、退休证(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需要单位出具工龄认证情况)
6、夫妻双方印章
7、其他相关要件
【办理流程】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或配偶提出预约(“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市住建中心以短信形式通知承租人办理
承租人及配偶按预约时限到市住建中心西岗区黄河路269号办事大厅递交相关资料
市住建中心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材料对房屋类区、楼层、朝向、折旧及工龄等事项进行核算、审核。
市住建中心将相关手续网上提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验讫。
承租人持付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市住建中心将领证回执单发放至承租人
承租人凭领证回执单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河路269号窗口)领取产权证
市住建中心办理撤销租赁关系
直管公有住房产权出售

公众号预约流程
关注“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点击界面右下方“ 便民服务”,随后点击进入 “直管公有住房业务”。
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预约”按钮。
预约成功后会有短信提醒,购房人夫妻必须持 预约成功手机短信和相关材料按预约时间办理。共有两次预约机会。
预约不成功会有短信提示。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西岗区黄河路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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