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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从违规停放车辆底部窜出,至电动车驾驶人摔伤死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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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12: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20-7-28 12:54 编辑

动物从违规停放车辆底部窜出,至电动车驾驶人摔伤死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12月4日A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黑石礁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黑石三分9号电杆前路段时,与从辽B1UL68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底窜出的一只动物接触后摔倒,致A当场死亡。
2020年1月13日大连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0年2月21日大连交警支队复核后撤销前述认定书,2020年3月9日大连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A无事故责任。
案发时,辽B1UL68号轻型厢式货车违规停放在同侧非机动车道,处于禁停位置,迫使A在机动车道骑行,违停行为对往来行人、车辆视线造成影响,遮蔽了A视线,致使正常骑行的A无法注意到从该车车底窜出的动物,丧失了躲避的时间和机会。B违停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规定,A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其承担次要责任。
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该货车的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人。
A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应根据归责原则综合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较轻。
简要分析:此案极为特殊,未见先例,是一般侵权案件,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认识存在分歧,认识不同,需坚持己见,不做错误选择。B和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基本事实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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