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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行、债务转移亦或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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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07: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为履行、债务转移亦或债务加入?
A与B长时间,有多次借款往来。
其中一笔,以B账户及其丈夫C的账户偿还部分借款之后,B以其控股的大连F先生不动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A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偿还部分利息,按月息3%计算利息,支付利息至xxxx年x月xx日。
另一笔,B以个人名义向A出具欠条一张,之后通过B账户偿还部分利息,按月息2.5%计算,支付利息支付至xxx年x月xx日。
F公司与G商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通过对价约定,由G公司偿还包括前述两笔借款在内的F公司和B个人对外所欠的债务,之后F公司通过第三人合计偿还第一笔借款20万,但庭审时G公司不承认系代替F公司支付,并提供F公司与G公司新协议,主张新协议之后其代替偿还的债务不包括前述两笔债务。
鉴于A并不认可债务转移,不曾同意免除F公司、B个人偿还债务的责任,两案均不构成债务转移。
鉴于G公司不承认系代替F公司支付偿还部分借款,相关给付系由第三人转账支付,法院没有认定为F公司代为履行。
鉴于无A与G公司未能达成两方协议或三方协议,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G公司对A有偿还借款的单方承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债务加入。
两案判决结果分别为:大连F先生不动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偿还A借款50万本金及利息; B个人偿还A借款29万本金及利息。
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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