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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鸽”构成不可抗力,港航企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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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07: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风“天鸽”构成不可抗力,港航企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予免责

张静  海事律师


背景介绍

2017年8月23日12时50分,第13号台风“天鸽”在中国广东珠海金湾地区登陆,正面袭击广东,登陆时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中心最低气压950百帕,已达强台风级。“天鸽”因其来势之凶猛,威力之强大,一时之间占尽新闻版面,各港航企业也如临大敌,严阵以待。“天鸽”使广东地区市民和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其中各港口、集装箱堆场和航运企业首当其冲。

因此,港口堆场集装箱货物因“天鸽”台风遭受水湿货损后,能否援引台风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备受各港航物流企业关注。

法院裁判

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广州海事法院在日前刚刚做出的(2018)粤7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在该案中“天鸽”台风构成不可抗力,该案中的港口企业和承运人对货物堆存于港口时因“天鸽”台风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主要观点如下:

一、对不可抗力的核心要素,即是否构成“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法院认为:

1、不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而不可能预知。对于台风而言,根据现有技术手段,人类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但是无法准确、及时预见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延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虽然在台风“天鸽”发生前,气象部门、新闻媒体等对台风“天鸽”登陆时间和风力进行了预报,但该台风带来的风、雨、浪、潮产生的叠加效果以及珠江口多个站点均超历史最高潮位并未在预报中有所体现。本案中的损害结果正是由于无法准确预见的台风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所造成的。

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是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台风“天鸽”直接带来风、雨、浪、潮等灾害,叠加产生的潮水漫灌是引发本案货损的直接原因。本案已查明,广州南沙潮水位高达3.13米(超警戒潮位123厘米),超历史实测最高潮位,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南沙港公司)集装箱堆场遭受水淹在所难免。集装箱堆场呈平面结构,采用堆放沙包等防水措施并不现实,即使采取上述措施,潮水仍可通过排水管道以及市内河渠等涌进集装箱堆场,因此,本案台风引起的水淹实属不能避免。南沙港公司制定有防风防台、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在本案台风发生前,南沙港公司及时通知了货主、航运公司防台,并采取对堆场内的集装箱进行绑扎加固等措施。防台重在防风,该措施符合港口经营人防台抗台的惯常做法。

二、对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的责任,法院进一步进行如下分析:

1、根据上述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分析,法院认为对于存放本案货物的南沙港公司而言,“天鸽”台风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构成不可抗力。

2、对于承运人责任,法院认为:天灾是指足以直接造成货损的自然现象。本案货物在南沙港公司集装箱堆场存放期间因遭受“天鸽”台风影响被水浸泡导致货损,属于天灾的范畴,且该天灾属于承运人或其受托方采取了合理措施后仍不能抵御和防止的。在托运人未举证证明承运人因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本案货损的情况下,承运人对因天灾“天鸽”台风造成的货物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

判断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系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相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预见、避免和克服风险的要求,不同的当事人在相似的案件中亦具有不同的预见、避免和克服风险的能力和条件,案件之间、当事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客观存在,故判断某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当事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可一概而论。但是,法院的裁判逻辑,无疑为当事人找对抗辩方向、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有效指引。

来源: 敬海律师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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