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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证据不足,另辟蹊径,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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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6 08: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资证据不足,另辟蹊径,劳动争议纠纷案
                                             
A于2018年6月x日应聘到大连B医院(大连莆田系医院之一,诱导患者消费、手术,患者消费金额作为医生提成标准)工作,担任胃肠科主任,约定工资为每月6000元基本工资及6%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18年8月x日(业绩不好)岗位调整至内科,担任内科主任,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基本工资及5%提成。A于2018年10月x日退休。
B仅支付了入职第一个月的部分工资,该月大部分剩余工资及之后6个月的工资均未支付。A每个月提成工资数额均不等。
因B欠付工资,A于2018年12月x日单方通知B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A提供的短信、微信记录,均无法证明A月工资标准。短信记录中体现A月工资的内容为A自述,缺乏必要的证明力;A与被告投资人的微信记录中,仅能体现A索要工资,被告投资人并未直接认可其工资数额。因此,对于A自行制作的欠付工资明细,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法院仅以A已经收到的2018年6月部分工资作为月工资标准计算剩余月份的工资,如此法院仅支持了A主张的工资总额的58.6%。

起诉前A的委托律师已经考虑到A工资标准及欠付工资数额证据不足,难以获得全部支持,故通过增加其他诉请,以弥补A不能获得法院保护部分的工资损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A的其他两项诉请,如此A获得的款项为欠付工资数额的137.84%,即除获得了全部欠付的工资数额外,还获得了欠付工资数额的37.84%的额外款项。结案。

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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