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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追尾,对方无交强险,异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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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09: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速追尾,对方无交强险,异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x月x日A驾驶辽Bxxxxx/辽Bxxxx挂号汽车列车,在沈海高速公路南行163KM+600M处时,与B驾驶辽Cxxxxx/辽Cxxxx号挂号汽车列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起火,造成A死亡,车辆、货物及路产损失。
2018年x月x日经营口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速公路二大认定,A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未保持安全距离,骑、轧三、四车道分界线,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B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使(实际车速为每小时54公里),骑、轧三、四车道分界线,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B未能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

受理法院:营口老边区人民法院
结果:按大连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交强险限额内B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外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A近亲属对结果满意。
A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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