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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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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2: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批复》,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明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解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的案件承继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现予公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8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明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在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北京市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纠纷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条  2018年9月9日之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纠纷的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由原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
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8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解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的案件承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批复》的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中指定由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北京市其他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指定以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为被申请人宣告死亡案件管辖法院的复函》,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以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为被申请人的宣告死亡案件。
自2018年9月9日起,指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赔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但未审结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审理;未结执行异议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审查处理;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执行。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但未审结的以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为被申请人的宣告死亡案件、涉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赔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接收案件后,应当重新指定独任法官、执行法官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告知当事人审理法院、审执人员变更情况,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执行行为继续有效。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自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恢复执行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手续,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相应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

第七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检察机关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抗诉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抗诉;检察机关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检察建议。

第八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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