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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上的交通事故--自行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自行车亦或醉酒推行自行车,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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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6 09: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8-12-27 09:33 编辑

人行横道上的交通事故--自行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自行车亦或醉酒推行自行车,无法认定

2018年x月x日,在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疏港路高速匝道,被告A驾驶辽BLxxxx号“解放”牌大型普通客车,沿辽河西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匝道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通行的自然人B刮撞、碾压,造成B当场死亡。
2018年x月大连开发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A驾驶机动车未能谨慎驾驶、安全驾驶,客车与B及自行车发生碰撞位置位于人行横道内,发生事故时,B交通方式,即推行自行车还是骑行自行车,事实不清,无证据认定,责任无法认定。

被告D保险公司认为B醉酒,有过错,责任难以划分,认为肇事 双方应负同等责任,表示愿意支付60%损失,被告A、被告A的雇主C公司同意被告D保险公司意见。

原告代理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即100%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结果:判决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胜诉。

原告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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