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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走私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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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09: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普通货物走私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

被告人A、B被指控共谋于2017年x月x日、2017年x月x日两次通过伪报品名方式,进口了四个集装箱的韩国货物。
之后的2017年x月x日,第三票两个集装箱货物到港,已经完成申报、缴税,之后被海关布控。
第三票货物被海关布控当日,第四票一个集装箱货物已经运抵大窑湾港,尚未申报。
获知第三票货物被布控后,A主动停止第四票一个集装箱货物的申报。
海关开箱查验三个集装箱后,发现实际货物为韩国化妆品等商品,与申报洗衣液品名不符,随即转交海关缉私局,案发。期间A、B曾联系韩国货主退货。
B被办案机关抓获,认罪认罚。A主动投案,但不承认共谋,不知道实施的是走私犯罪。
经海关通关业务处计核,三个集装箱走私偷逃应缴税款3xx余万,已报关两个集装箱为2xx余万,未报关一个集装箱为6x余万。
检察院指控三个集装箱走私偷逃应缴税款3xx余万全部属于既遂。

被告人A的辩护律师:时日明、王希胜

结果:第三票两个集装箱货物偷逃税款数额被认定为既遂,第四票一个集装箱货物偷逃税款数额被认定为未遂,以走私既遂数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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