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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海产干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夫妻共同经营、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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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10: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起海产干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夫妻共同经营、共同偿还

A、B系夫妻关系。

以妻子B名义在中山区成立一个个体工商户(诉讼期间已经注销),以A、B为股东名义成立一个公司,经营海产品销售,登记及实际经营场所位于B婚前购买的公建。
以妻子B名义获得注册商标,以B及第三人名义在全国各地成立众多个体工商户,经营以“xx海产品超市”其品牌的海产品连锁超市,在部分城市形成众多销售网点,但终因经营不善,陆续关闭、注销。

丈夫A长期持续从市场诸多业户手中购买海产品干品,并以A个人名义向每位业户出具欠条一份,但未兑现。妻子B事后承诺还市场业户的钱。

A名下无财产,B名下公建房屋系B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四位业户委托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A与B共同偿还货款,四个案件均胜诉。B名下婚前公建房屋为执行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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