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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伤诉讼案-不同诉请决定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案由、不同的诉讼主体,乃至判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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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9 16: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8-9-21 12:02 编辑

电击伤诉讼案-不同诉请决定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案由、不同的诉讼主体,乃至判决数额              

自然人A受B(个人)雇佣,在建筑工地从事工地围挡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20xx年x月x日在大连沙河口区xxx二期工地,实施工地围档拆除工作。自然人C驾驶其自有的辽BJxxxx号特种随车起重运输车,在将围挡调运至该车车厢过程中,吊车伸展臂触碰现场空中的高压线,将正在挂钩的A电击致伤。
随后A被送至大连市中心医院急诊,诊断为电击伤、四肢软组织烧灼伤、烧伤等,住院治疗。
被告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特种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含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承保人。

本案涉及不同法律关系:
1、A系B(个人)雇员,双方系雇佣关系,A可以基于雇佣关系,仅向雇主索赔。C认为其也是受B(个人)雇佣,B(个人)自认与自然人C系雇佣关系。
2、A可以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向侵权责任人索赔。自然人C负主要责任(A主张B与C非雇佣关系),雇主B在安全教育等方面存有过错,应负部分责任,两人按过错程度按一定比例共同赔偿。
3、C驾驶的自有特种随车起重运输车,在D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案发意外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承保范围)。
A可以考虑参照《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要求D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此主张存在一定诉讼风险,D保险公司强烈反对,因施工时静止于施工现场的车辆不同于行使在道路上,各地判决存有极大差异。
A也可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要求D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注:虽C至起诉时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鉴于保险事故在庭审过程已经查明,应不影响向D保险公司索赔。
D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B和C赔偿。

综上,不同的诉请,将决定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案由、不同的诉讼主体,乃至不同的判决数额。主审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也决定了案件走向。

结果:自然人A应得的赔偿数额得到满足。

自然人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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