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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7〕5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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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政发〔2017〕5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日期:
    2017/11/6
颁布日期:
    2017/11/6
发 文 号:
    大政发〔2017〕58号
发表日期:
    2018/5/16

主 题 词:
     
发表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大政发〔2017〕5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目标,推动农民工工作的政策供给和服务供给结构性改革。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依托“春潮行动”项目,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通过资助农民工上大学、整合资源创建农民工夜校、举办农民工技能大赛等载体,健全完善农民工技能培训机制。把符合规定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制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要整合辖区内职教资源,重点布局一所职教中心。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扶持力度,在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资金、创业场地、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等方面实施援助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相应扶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四)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用工。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人社局会同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各地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继续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七)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市安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知识参与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九)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做好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和高考政策的宣传,以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加强农民工聚集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用地供应,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支持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委、市地税局负责)

  (十二)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5号),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公共服务,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实施积分落户制度,放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居住证,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我市未落户的,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三)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拓宽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保障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完善基层工会管理制度,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市农民工办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负责)

  (十五)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特点、适合农民工需要的文化服务项目。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加大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服务的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群星讲堂走基层”公益性文化培训,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市文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生活需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加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全程管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加强农村“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切实提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七)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政府均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市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九)做好农民工基础工作。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加快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大连调查队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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