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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万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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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09: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8-12-27 09:58 编辑

350万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A提起诉讼,称2017年x月x日与B签订了350万《借款合同》,次日将350万现金从银行取出后,当场交付B。
A向法院提供了(1)B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名的他人手写的《借款合同》,(2)350万元银行卡现金取款凭证,该凭证记载有350万现金取款,下面有B亲笔书写的“收到”和B本人签名。

B辩称借款合同、银行取款凭证的签名和内容系被C强迫书写,借款并不真实,款项未实际给付,属于套路贷,虚假恶意诉讼。

应B的委托人要求,A又提供了银行流水,该流水有350万元的现金取款记录。

应B的委托人要求,A本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A到庭后称案涉款项不是A的,是C所有的,只是存在A的账户,A去银行取的款,具体经办由C实施,A未参与、不知情,《借款合同》系A本人签名,不认识B。

C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双方律师及法庭询问。B的委托人对C进行了详尽的询问,仔细询问了C与B最初的借款及履行情况、之后的几次虚假借款手续形成经过及原因、案涉款项原因经过情况、C是否指使手下对B进行了威胁、殴打、拘禁,等等诸多问题,C做了有限度的回答。

为查明事实,B的委托人着手做了大量调查和调查准备,B本人也采取了一定措施。

结果:开庭后次日,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B胜诉。

B的委托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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