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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处理在出售公房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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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处理在出售公房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房改发[1997]ll号  1997年11月20日)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大房改发[1997]9号文件精神,现对 处理出售公房工作中若干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干部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问题
    凡单位已制定分房标准且不超过市有关规定标准的,可按单位控制标准执行,单位未制定分房标准的,暂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执行。换算为
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为:
    党政机关:市级干部200m2;局级干部150m2;处级干部 115m2;其它干部93m2。
    国有企业:特大型企业和按局级管理的大一型企业领导干部150m2;其它大型企业领导干部129m2;中型企业领导干部115m2;小型企业领导干部lOOm2。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羁、台资企业、大集体企业参照国有企业执行。
    事业单位参照党政机关执行。
    科技干部即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的各级科技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参照企事业单位相应的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其住房控制标准可分别增加22、15、8m2;属教师购房可在上述控制标准基础上增加10m2。
    高层住宅在此标准基础上,放宽20%。
    凡干部购房面积超过93m2,须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组干、人事部门出具本人职务(职称)证明。
    对本次政策调整前已购房的干部职工可不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另行结算。
    二、关于一户购买两套住房问题
    凡同一承租人承租两套住房的,可购买其中一套,亦可同时购买两套。在计价时按两套住房分别计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加价款,由承租人后承租的住房产权单位收取。
    三、关于住房阳台建筑面积计算问题
    为鼓励购房,在计算购房价款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折半计算计价面积,非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不计算计价面积。
    其它管理如:房屋登记发证、维修基金的收取、将来进市收取土地收益金、拆迁安置等均按建筑面积执行。
    四、关于限制出售公有住房范围问题
    对临时改变使用用途或曾经改变使用用途的一层住房(不含家店合一的)和市重点商业街的一层住房(详见明细表)暂不出售,其余一层住房均放开出售。
  新建别墅式住房暂不出售。
  无暖气设施的住房暂不出售。
  五、关于市房地局组织代售的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售房办公室可根据群众举报,按工作程序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并向产权单位送达通知单,限三日内回复。三日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由联合售房办公室向市房改领导小组申报。经批准后,可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购房职工可持户口簿、身份证、租赁合同及其有效证件到房屋辖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购房。售房款扣除代办手续费后暂时冻结。
    六、关于职工所在单位解体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
    购房职工原单位解体,工资关系存放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其工龄按档案记载确定。
    七、关于购房职工购房款低于限价的处理问题
本次政策调整前,职工已购买住房(含交予付款)且按当时政策计算购房款低于200元/m2限价的,其购房款不另行结算。
附:不予出售一层公有住宅房屋路街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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