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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主张房屋买卖,经法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请,被驳回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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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3: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8-4-20 13:12 编辑

原告A和B以已经与开发商C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已经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其持有全额交房款收据及提供了部分付款凭证为由,对案涉房屋主张为房屋买卖关系,进而提出相关诉请。
开发商C公司认为本案虽然名义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备案手续等方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属于非法定形式担保,原告A和B应变更诉请,否则应驳回诉请及案由错误等为由,进行了抗辩。
开庭期间,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二次开庭,法庭向原告A和B释明,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请,原告A和B坚持诉请,拒绝变更。
鉴于原告A和B坚持主张房屋买卖关系,经法庭释明,其拒绝变更诉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和B的起诉。

结果:开发商C公司胜诉

开发商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8-5-16 10: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A和B不服,上诉至大连中院,中院经开庭询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开发商C公司胜诉。

开发商C公司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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