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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私立医院以医疗设施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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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11: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8-4-20 13:10 编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私立医院以医疗设施抵押无效

大连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n千万给B公司,大连C 医院提供n栋大楼及所属土地作为抵押担保,C 医院与A银行签署 了《抵押合同》,办理了土地和房屋抵押登记,A银行获取了土地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B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A银行起诉。

A银行诉讼时认为大连C 医院系私营,土地系划拨,《抵押合同》有效,诉请要求对大连C 医院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主张优先受偿。

大连C 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法院以大连C 医院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论公办或私立,仅是投资渠道不同,不能否定大连C 医院公益性,医疗设施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抵押财产不得抵押,《抵押合同》无效,驳回A银行此项诉请,但鉴于A银行和大连C 医院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判决大连C 医院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1/2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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