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474|回复: 0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7-31 14: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
1、《物权法》
2、《土地管理法》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辽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部门规章: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五)、地方规章:《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大政发 [2009] 37号。
(六)、地方政策:《金州新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办法》大金管发(2011)21号。
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的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征地告知书)。
238号文(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7号文八条,21号文七、(三)有类似的规定。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核量)。
238号文(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7号文九条,21号文七(四)有类似的规定。
3、听证。
238号文(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7号文十、十一条,21号文七、(五)有类似的规定。
4、民主议定。
37号文十二条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前,拟被征地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完成民主议定程序。
是37号文独有的规定,国家文件没规定,金州没规定。
5、签征地协议
37号文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方案需调整时,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协议在获得用地批准文件后生效。
是37号文独有的规定,国家文件没规定,金州没规定。
6、征地资金存入专项账户。
37号文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报批有关规定组织材料逐级上报。征地报批前,需将征收集体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地总费用全额存入征地资金专项账户。
号文七、(六)有类似的规定。
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程序
1、征地公告。
执行时注意:公告应在省批复后10日内公告,以书面形式在村公告,拍照留存证据。村民委员会接收时应应签收。
《土地法》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被征收人权属登记
执行时注意:未登记以前期核量为准
《土地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二款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7号文十六条有类似规定。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执行时注意:在征地公告后4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村公告。拍照留存证据,村民委员会接收时应签收。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土地法》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7号文十六条  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执行时注意:被征收人对方案极异议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土地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三款…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三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7号文十九条。…确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申请人民政府协调。
《土地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三款。
8、协调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三款。
9、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通知被征收取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11、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并向被征收人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2、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向被征收人送达。
《土地法实施条例》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执行时注意:以书面形式通知,有村委员会人员在场见证,拍照留存证据。
13、作出催告交出土地通知书,并向被征收人送达。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申请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
《土地法实施条例》四十五条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30 13:14 , Processed in 1.07825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