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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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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4: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旅政发〔2016〕5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并使其有效增值,现将《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旅政发〔2012〕7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1.专户存储是指在一家银行开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要确保资金存储安全;
2.征地补偿资金在银行专户存储后,不得用于购买任何具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可以在专储银行实行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其利息所得实行分类归属,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增值。
3.征地补偿资金的支出必须由村委会根据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用途提出支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填报征地补偿资金支出申请表,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报所在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并经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方可实施。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14: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制定《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说明
发表日期:2016年6月14日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我区于2012年7月23日印发了《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2〕72号),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在该文件实施过程中,经实践发现文件存在不足之处,经区政府同意,起草部门起草了本规定,对《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2〕72号)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原因
一是可以增加利息收入。经初步测算,现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全区征地补偿资金利息收入将比之前大幅增加。
二是近几年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干部反复提出意见或建议,特别是存款余额较大的村,反映非常强烈,迫切要求将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定期。也有个别村干部提出,如果此问题不解决,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将会引起群体上访事件。
三是征地补偿资金实行定期存款后,并不影响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三、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1〕8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经请示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均认为在银行实行定期存款没有风险,同时能提高收益,是切实可行的,应予以支持。经征求部分村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本规定,进一步作出修改后以政府文件行文印发。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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