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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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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4: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余价值予以补偿。对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无证建筑的补偿事宜另行制定。
(二)征收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别处确无房屋的,按征收时我区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问题。
二、关于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规定
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和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同等补偿安置的权利。
三、关于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属于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且承租房屋为房产部门管理的直管用房,并持有旅顺口区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手续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涉及改制企业承租房产部门管理的直管用房的补偿问题,由区国资局和区房产局共同研究决定。
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施行前已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当时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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