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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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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4: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合同纠纷案
A于20xx年x月xx日与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B银行向A提供10年期、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给予A总额为xxx万的周转易限额等内容。
20xx年x月x日A按约定开始使用“周转易”功能进行贷款和还贷,每笔贷款数额、期限不同,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无任何一笔出现逾期归还本金或利息。
截止20xx年x月xx日,A尚有xxx.xxxxx万的周转易额度正在使用未到还款期限,余下xx.xxxx万元额度A用于归还“周转易”贷款本金及利息,未使用。
20xx年xx月x日A发现无法正常使用B银行提供给的具有“周转易”交易功能的网上个人银行软件,“周转易”功能无法使用,无法利用“周转易”功能进行贷款和自助偿还贷款本金。
之后A等人经与B银行等多方、多次交涉,获知B银行总行对包括A在内的大连地区xx个账户与第三方交易的真实性存疑,要求B银行整改。B银行未事先通知,未经调查核实,于20xx年x月xx日草率停止了“周转易”功能的使用。
经交涉,B银行向A等人表达了歉意,并同意通过降低利息等方式赔偿A等人的损失。B银行要求变更“周转易”贷款金额、期限等,被A等人拒绝。B银行最后同意协调总行,按原先协议约定的“周转易”额度,重新给A等人开通“周转易”功能,但因故未获总行批准,“周转易”功能未能恢复使用。
B银行在无任何证据、未经核实、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率先终止与A履行《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且未能依据口头承诺恢复履行。
之后,A停止归还到期本金,B银行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已到期的本金、利息、罚息,偿还剩余本金及截止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赔偿律师费损失x万元。

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
0、合同解除,支付本金及到期利息。
1、B银行撤回要求赔偿律师费损失x万元的诉请;
2、利息、罚息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之后按法定标准给付(即,A仅需按年息6.3%左右支付利息,而不是按年息23-24%左右支付利息);
3、有关行政部门对B银行及总行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要求整改并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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