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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关于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及时维护合法金融权益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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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09: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7-5-25 11:58 编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及时维护合法金融权益的司法建议


市各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近年来,通过我市审判实践和调研发现,部分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逃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的问题突出。“送达难”已成为制约金融商事诉讼效率、影响债权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的主要因素之一。难以确定送达地址,是“送达难”的首要原因。2016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有力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建议贵单位在与当事人签订借款、担保等民商事合同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与相对方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相关合同的附件。

我院建议送达地址确认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地址】
1. ____公司(个人)确认有效的直接送达地址为____。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为____。指定的邮件接收人____。邮件接收人固定电话____。移动电话____。
2.是否接受电子方式送达____。确定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____确定接受送达的电子邮箱____。确定接受送达的微信号码____  。其他可以确定的接受地址____。   
二、【独立条款】
本《确认书》就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适用范围】
本《确认书》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四、【变更通知】
   本《确认书》约定送达地址变更时,提供地址一方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合同相对人进行通知。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确认的地址变更时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五、【法律后果】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确认书》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六、【特别提示】
本确认书涉及法律后果等重要条款以字体加重加粗等方式作出醒目提示。
确认书尾部签章处提示内容:本公司(个人)详细阅读以上内容,知悉全部法律后果,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内容真实。

以上为《确认书》的主要条款,仅供签订合同时参考


另建议,鉴于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往往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贵单位应当保存相关证据。签署人为法人的要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署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本人亲笔填写合同内容并签名。签章过程要通过拍照、摄像等途径留存证据。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

责任编辑: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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