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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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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3 20: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同犯罪”案例求教

    小偷甲入室盗窃后,被保安乙、丙和丁三人当场抓住。在扭送途中,遭众多围观群众将小偷殴打致伤。回到保安办公室做简单处理的时候,乙离开通知小偷家人及公安部门;丙丁负责看押小偷。后乙回来,见小偷态度不老实,遂用木棍打了小偷的双腿及后背各一下,然后又离开。后因查明小偷身份,小偷被释放,小偷在回家途中死亡。侦察中发现丙、丁在看押时候对小偷甲有一定殴打行为,法医鉴定,小偷死因为内出血,系殴打所致。
    问:
1.本案中,谁应该对小偷死亡负有责任?
2.本案的乙、丙、丁是否为共同犯罪?
3.本案乙是否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
本案应如何处理?

    回答:
1、群众和保安为故意伤害,以殴打的人承担责任;
2、乙与丙、丁无同谋,不构成共同犯罪;
3、乙如无伤害故意,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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