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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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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6: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诉讼案

201x年x月x日B驾驶辽BA5209号黄海牌大客车与A驾驶的嘉陵牌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A受伤。
201x年x月x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案件基本情况,但因何方未按信号灯指示行驶,A与B陈述矛盾,无法出具责任意见。
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A入住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
……。
……。
……。
A损失……。
后续……。  
鉴于B在松江路口东西向信号灯为红色时,闯红灯,将正常行驶的原告撞伤,应……。
鉴于本案交通大队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鉴于本案难以分清双方过错,应……。
故在……部分,A按实际损失……。
故……。
大连C快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B可能为……。
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瓦房店支公司为……承保公司,依法应……。
……。

结果:A胜诉,获得绝大部分赔偿,只承担少量部分损失。
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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