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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一重伤,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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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1: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5-4-22 08:03 编辑

一死一重伤,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9月18日被告C1驾驶五菱牌辽B717H6号轻型封闭货车与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A与行人B1相撞,造成A受伤,B1被撞至反道后又被D1驾驶的辽BT6643号小型轿车(出租车)撞击碾压,当场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认定,被告C1对A负事故全部责任,C1对B1死亡负主要责任、D1对B1死亡负次要责任。
C2系C1配偶。C3系C1驾驶五菱牌辽B717H6号轻型封闭货车的车辆管理人和C1的用人单位、C4系肇事车辆五菱牌辽B717H6号轻型封闭货车登记所有人、C5系C1社保的缴纳单位,C3、C4、C5系关联公司。
D1系受辽BT6643号出租车承包人(大包车主)D2雇佣的出租司机,D3系辽BT6643号小型轿车(出租车)登记车辆所有人,即出租车公司。
C1赔偿能力有限,面临刑事责任,有意和解,但犹犹豫豫。五菱牌辽B717H6号轻型封闭货车承保有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辽BT6643号小型轿车(出租车) 承保有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
C1陈述:借单位车辆办私事发生事故,C3、C4、C5抗辩:借用车辆,不承担责任。
受A及B1 的家属B2、B3、B4、B4委托,王希胜律师代理此案。
此案较为复杂,如何在前述现状情况让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是本案关键。
1、王希胜律师指导当事人,要求交通队认定D1在事故中对B1负有责任。成功,这为日后的赔偿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证。
2、C1财产有限,赔偿能力有限,虽然愿意一次性高额有限度赔偿,但以免除余下民事责任为条件,但迟迟无实际行动。
    C1被刑拘和逮捕入监后,其配偶C2却一再提出苛刻条件,始终在判实刑日后拒绝赔偿,及和解以获得缓刑中徘徊,以致避而不见。
    律师为保护当事人利益,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得以对C2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诉前保全,查封C2名下银行存款,迫使C2出面。在王希胜律师指导下,双方和解,当事人得以获得相当数额的赔偿款,避免了将来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何签署赔偿和解协议,以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也是当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成功起诉C2和对C2名下存款予以诉前保全,也是本案难点,但均被王希胜一一解决。
3、收集C1在本案中的过错,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要点;让辽BT6643号小型轿车(出租车)承担更大的责任,是对B1 的家属B2、B3、B4、B4利益的最大保护。
4、律师准确提供证据和提出各项诉请,两个案件均一次开庭结案,避免了反复开庭,增加诉讼参与人的负担。
5、该两个案件,被告主体较多,关系复杂,如何理顺其关系,如何诉请也是需要慎重考虑。
6、当事人未曾经历过如此复杂、二难选择的困难局面,律师的丰富的办案经验,有责任心的恰当指导和决断,是本案得以顺利结案的一大保证。
总之,经过律师和各方共同努力,在现有状况下,当事人利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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