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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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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0 09: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方股东滥用权利擅自独断专行违反义务为己谋利损害股东权利和公司的利益时怎么办呢?



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的体制下,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出现公司股东之间利益之争,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公司的机制陷入僵局,那末出现此种情形该怎么办呢?



结合我国的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作一总结,国外的法律对公司的僵局有相应的规范而我国由于公司法起步较晚没有这方面的直接的规定。但这一问题又是无法回避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出现这些问题是往往会让人无所适从。导致一些发院处理也各不相同,借鉴国外的司法理论和目前我国法院的实践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强制解散公司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多数有这方面的规定,欧美普通法系也可以找到类似的处理规定。但出现公司无法存在下去,股东之间的利益有没有其他途径进行解决时,我们的法院也是采用这种方法处理。



2 强制股权置换



当公司出现僵局时,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的股权。这种方式可使公司继续存在。



3间接补救措施
他主要是用司法手段调整公司的内部机制使得公司的矛盾得以解决,如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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