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796|回复: 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2-10 09: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有三个:


一、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条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属于强制转让条款,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设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为同等条件下,若条件不同等就丧失了优先权,同时股东享受的优惠条件必须不得低于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条件,否则视为剥夺了股东的优先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2 04:11 , Processed in 1.11186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