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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房屋及租金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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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6: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套房屋及租金继承案

1、第一套房屋系被继承人与B结婚前参加房改所得。
如何处理原告A与被告B、C三位继承人协商一致。

2、第二套房屋系被继承人与B结婚后购买所得。
A观点婚前存款转化为婚后房产,应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
B的观点为夫妻共同财产。

3、第三套房屋系被继承人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C赠与被继承人。
A观点为赠与被继承人个人;
B的观点为赠与被继承人与B夫妻两人。

经过调查取证,第二、第三套房屋均被认为系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财产,非夫妻共有财产,A全面胜诉。

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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