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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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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0: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修正案
(交通部交国际发〔1998〕807号文印发)
【发布日期】1998.12.25
【实施日期】1998.12.25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各海运院校: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68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7年6月4日以MSC.66(6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的修正案和以第MSC.67(6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该公约下强制性规则《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的修正案,在按STCW公约中的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8年7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STCW公约第XII(1)(a)(ix)条的规定,这两项修正案已于1998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STCW公约缔约国,且未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两项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本法条由http://www.hulvshi.com/出品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修正案
   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1997年修正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修正案
(1997年6月4日以MSC.66(68)号决议通过)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第V/2条 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第3段末尾加上下列条文:
  “或需要提供在最近5年内已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2 在现有的第V/2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V/3条:
  第V/3条 对除滚装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本条适用于在从事国际航行的、除滚装客船外的其他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主管机关应确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在从事国内航行的客船上服务的人员。
  2 在被分配客船的船上职责前,船员应按其职务、职责和责任完成下列第4至8段的培训。
  3 需按下列第4、7和8段接受培训的船员应每隔不超过5年接受一次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需要提供在最近5年内达到规定的识任标准的证据。
  4 在客船应变部署表中被指定的紧急情况下帮助旅客的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3节第1段规定的人群管理培训。
  5 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和被指定具体职责和责任的其他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3节第2段中规定的熟悉培训。
  6 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客船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3段中规定的安全培训。
  7 船长、大副和被指定对旅客上、下船负有直接责任的每一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3节第4段中规定的经认可的旅客安全培训。
  8 客船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在紧急情况下负责旅客安全的任何人员已完成了《STCW规则》第A-V/3节第5段中规定的经认可的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培训。
  9 主管机关应确保向业已符合本条规定的资格的每一人员核发已完成培训的书面证明。

附件二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1997年修正案
(1997年6月4日以MSC.67(68)号决议通过)

  第V/2节 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以下条文取代第A-V/2.5节:
  “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在紧急情况下负责旅客安全的任何人员应:
  1 按表A-V/2中所列的职务、职责和责任成功地完成了第V/2条第8段要求的经认可的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培训:和
  2 需要按表A-V/2第3和4栏中所列的评估适任能力的方法和标准提供已达到所需适任标准的证据。”
  2 在第A-V/2节末尾处加上下列新的表A-V/2:
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最低适任标准(表A-V/2)略

3 在现有的第A-V/2节后加上下列新的第A-V/3节:
  “第A-V/3节 除滚装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人群管理培训
  1 第V/3条第4段对在应急部署表中被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人员所要求的人群管理培训应包括但仅限于:
  1 了解救生设备的控制图,包括:
  1.1 知道应急部署表和紧急指示
  1.2 知道紧急出口,和
  1.3 使用升降梯的限制;
  2 协助途中旅客到达集合站和登乘站的能力,包括:
  2.1 发出清楚的安定人心的命令的能力,
  2.2 控制在走廊、梯道的通道处的旅客,
  2.3 保持脱险通道无障碍,
  2.4 撤离残疾人和需要特别协助的人员的可用方法,和
  2.5 搜索居住处所;
  3 集合程序,包括:
  3.1 维持秩序的重要性,
  3.2 使用程序减少和避免惊慌失措的能力,
  3.3 在适当时使用乘客名单进行撤离清点的能力,和
  3.4 确保旅客着装适当并正确穿戴救生衣的能力。
  熟悉培训
  2 第V/3条第5段要求的熟悉培训应至少确保达到适合于要担任的职务和要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下列能力:
  设计和操作的局限性
  1 正确理解和注意到该船的任何操作的局限性,理解和应用旨在维护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性能限制,包括恶劣天气时的船速限制。
  在旅客处所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
  3 第V/3条第6段要求的额外安全培训应至少确保达到下列能力:
  1 在紧急情况下与旅客进行沟通的能力,并考虑到:
  1.1 适合于特定航线所载旅客主要国籍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1.2 不论旅客和船员是否使用一种共同语言,使用基本英语词汇作出基本指示的能力以提供与需要协助的旅客进行沟通的手段的可能性,
  1.3 在紧急情况下,当口头沟通行不通时,可能需要以演示、手势或提示须知、集合站、救生设备或撤离路线的位置等一些其他办法进行沟通,
  1.4 以一种或多种乘客的母语向乘客提供完整的安全须知的程序,和
  1.5 在紧急情况或演习期间用广播宣布紧急通知以便向旅客传达重要指示和便于船员协助旅客所用的语言
  救生设备
  2 向旅客演示使用个人救生设备的能力。
  旅客安全
  4 第V/3条第7段对船长、大副和被指定对旅客上、下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求的旅客培训应至少确保达到适合于对旅客上、下船并特别注意残疾人和需要帮助者所负的职责和责任的能力。
  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培训
  5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负责紧急情况时乘客安全的任何人员应:
  1 按表A-V/2表所列的其职务、职责和责任成功地完成了第A-V/3第8段要求的经认可的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培训;和
  2 按表A-V/2第3和4栏中所列的评估适任的方法和标准提供已达到所需适任标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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