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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扣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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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1: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拖欠工资,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扣船案
原告2人与大连B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合同书》,约定被告雇佣原告上被告经营的“永福(YONGFU)”轮,担任机等工作,月工资为xxxx美元。
原告依据约定履约,被告欠原告2人工资人民币各若干元。
现“永福(YONGFU)”轮停泊在烟台,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申请扣船,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受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
原告2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的海事保全申请,扣押巴拿马籍“永福(YONGFU)”轮于山东省烟台港,责令被告及船舶所有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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