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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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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14: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用人单位和就业的影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08] 25号)、《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08] 29号)要求,现就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   
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全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履行和享有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权利,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工资浮动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与职工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共渡难关。   
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不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人员。   
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应依法裁减人员。除《劳动合同法》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减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凡未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用人单位非法裁减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非法裁减人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减人员   
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减人员。对稳定就业岗位没有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经营困难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经认定的困难企业, 2009年内,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以及在岗培训资金补贴等。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至2009年年底)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把握,科学确认。     
四、建立组织落实责任制   
建立严格的裁减人员统计报告制度。从2009年1月起,在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以下用人单位裁员和拟裁员情况的统计,经当地政府确认后,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等部门负责各行业管理企业裁员和拟裁员情况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市政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台帐,及时登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会、企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对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劳动者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依法维权工作力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预警、保障、监督长效机制,强化职代会作用,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劳动者对裁减人员提出合理意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帮助职工维权。   
各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做好用人单位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工作,使经营者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鼓励其依靠技术革新、开拓市场,与职工共同渡过暂时的困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会及企业组织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布署上来,把帮助用人单位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相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联系,相互协作,建立和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网络平台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停产、关闭、半停产、限产和企业人员逃逸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地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6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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