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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某某贩卖、运输毒品(2300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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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16: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x日,被告人綦某某、陈某某携带冰毒从深圳到湖南娄底与被告人綦某某交易。被告人綦某某将冰毒藏在电脑机箱和音响中,綦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驾车从湖南娄底来到长沙,在长沙将装有冰毒的电脑机箱和音响通过大客车托运至烟台。三人驾车至烟台,在烟台赵某某、陈某某将装有冰毒的电脑机箱和音响取回,放入轿车。当日下午人车共同乘烟台至大连滚装船,晚22时许,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在车内搜查出冰毒5袋,合计2260.1克,含量为52%-59.2%。
检察院认为綦某某、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綦某某犯另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接受綦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綦某某的同意,指派王希胜律师担任綦某某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綦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辩护人无异议。
对指控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形成冰毒交易行为,綦某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不予认同。
綦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应依法对綦某某减轻处罚。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形成冰毒交易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綦某某并不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主观意图
綦某某虽然起先有从赵某某处购买冰毒的意图并与赵某某进行了联系,但因为从他处已经获得足够冰毒,且无力支付赵某某的毒资款,故与赵某某约定共同运输冰毒到大连贩卖,由赵某某将毒品贩卖给“小X”,赵某某与綦某某之间不存在互相贩卖冰毒的共同犯意。
綦某某与赵某某的关于彼此间的是否已经进行了交易,虽然各自供述稳定,但各自供述相互矛盾,彼此不能相互印证;赵某某的供述与陈某某的供述也相矛盾;
故指控他们彼此间进行了交易的犯意证据不足。
綦某某(第二卷17页)问:车里为什么藏有这么多冰毒?答:赵某某和我准备把这些拿到大连贩卖的。(18页)我当时告诉他我要到大连卖冰毒,他说他也想跟我来大连看一看,……,赵某某和他朋友开车到湖南娄底来找我,告诉我带了一千克冰毒,想和我一起到大连,……,他说想和我合伙,我说我可以介绍下家给他,……。
綦某某(24)我告诉他我刚买一批毒品,现在没钱买了,……,我说卖给大连的人,……,我可以帮赵某某介绍大连的买家认识具体的让他们之间谈。
綦某某(27)拿完之后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毒品了,我说已经有了就不要了,…….我就说我先去大连把我这些毒品卖了之后再联系他,赵某某就说要跟我一起去大连看看有没有销路,……,就同意说让他跟我一起去。……我说我可以给他介绍小X,然后让他们自己谈看看能不能把他的毒品也卖出去。
赵某某(36):我是把冰毒从深圳带到娄底卖给阿文,但是他没有钱,说要到大连把毒品卖掉才有钱给我。(37)叫我给他送上去,然后我才在买完冰毒后,开车到湖南娄底蒋冰毒卖给他。……我是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将1000克冰毒卖给阿文的。问:阿文给你钱了吗?答:没有,他说没有现金,等他到大连将冰毒卖出去后,再将钱给我。
赵某某(42-43):我告诉他(陈某某)是的,我只是带货给阿文,其他的不管,现在阿文拿不出钱给我,他让我在湖南等他,他去大连将货卖掉就有钱给我了,要是阿文拿着货跑了,我回去就倒霉了。……,第二天阿文提出让我和他一起去大连,开我的车,到大连拿到钱我就可以走了,
赵某某(49):问:你和阿文商量后决定在湖南交易,为什么后来决定又去大连了呢?答:因为阿文说他没钱了现在,只有去大连把货卖掉之后再给我钱。(50)而且还告诉他(陈某某)现在阿文没有钱,只有货运到大连之后才能给我钱,……。我一直就跟阿文他们说,货怎么运到大连市他们的事情,跟我没关系。
陈某某(64)问:赵某某对你说过:他带毒品是给阿文的。阿文拿不出钱,让他在湖南等阿文,等阿文把货带到大连卖了再回湖南给赵某某钱,但是他担心阿文那货跑了,所以要一起去大连的话吗?答:没对我说过。
1.2客观方面
    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没有实施交易,没有进入毒品交易环节,彼此间不存在贩卖行为,仅有共同运输冰毒大连意图贩卖的客观行为。
1.2.1在运输途中,冰毒所有人并非为綦某某一人独有,而是綦某某和赵某某各自所有。
綦某某(24):运的是冰毒,我带了将近一千克,赵某某带了1000克。问:这些冰毒都是谁的?答:是我和赵某某的。
赵某某(35-36): 问:这些冰毒是谁的?答:有1条是我的,剩余的是阿文的。阿文把我的1条冰毒和他的冰毒重新包装了,……。我跟阿文说1条10万元。阿文说行,他说……,现金已经没有了,……,等他到大连将东西卖出去后,再将钱给我,他还说我要是不相信的话,跟他一起去拿,我就同意了。
1.2.2赵某某将毒品交付綦某某,以便于伪装运输。赵某某将毒品交给綦某某是委托其保管以便于共同运输,而不是进行交易的先行交付。
綦某某(28)当天晚上我又和我老婆一起去宾馆找的他俩,……,然后一起开车去了我家,然后把毒品给的我。……是在我家门口给的我,……
赵某某(36):谈完钱后,我跟阿文到楼下(华天宾馆),将放在车里的1条冰毒交给阿文(矛盾)。
赵某某(38)我就原样交给了阿文,外面缠的黑色胶带我都没动。
陈某某(66)问:阿文他们离开酒店的时候赵某某在哪?答:这个我不清楚了,好像在屋里。
1.2.3赵某某并未如实向綦某某告知其携带的冰毒的具体数量。冰毒总量为2300克,綦某某供述曾有1000克,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尚余920克左右,不足1000克,庭审查明其携带了967.4克。
虽然赵某某告诉綦某某其带来了1000克冰毒并让綦某某误以为为1000克,以致綦某某曾供述赵某某携带了1000克冰毒。但赵某某未曾对自己携带的冰毒进行过称重,赵某某和綦某某也没对赵某某携带的毒品数量进行称重,对綦某某、赵某某而言,赵某某实际其携带的冰毒数量不明确。庭审查明其携带了1292.7(987.8+304.9)克。
如果双方存在交易,如何可能不称重?如何可能在具体数量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这直接关系到很大的一笔钱款。
赵某某也不可能多送292.7克给綦某某,这价值按赵某某的主张应为29270元(292.7克*100元/克),相当于赵某某购进冰毒价格6万元的一半,赵某某会盲目的多送如此多的冰毒给綦某某?这不可能,不现实。将携带数量不详冰毒的赵某某引荐给下家较为可信。
綦某某(17)问:冰毒多少钱一克?答:85元钱一克。问:6万元买了多少冰毒?答:……大约7、8百克;(18)赵某某……告诉我带了一千克的冰毒。(22):我原先是一大包冰毒,后来我一分为二,分装刀两个塑料袋里。……(两包冰毒)放在音响里。……800克左右,我没有具体称。……。他(赵某某)有三包……有两包冰毒放在电脑机箱里,有一包冰毒放在音响里,……他(赵某某)说有一千克。(24):运的是冰毒,我带了将近一千克,赵某某带了1000克。(26)问:在你被抓时缴获的毒品当中有多少是你的?答:大约920克。
赵某某(38):在自封袋靠近口的位置有红色边条的两个自封袋是我的,而且我的冰毒晶体比阿文的要小。
赵某某(40):问:上家给你的毒品是证明包装的?答:从外面看就是用黑色塑料胶带缠的,两头漏的,……,看不出来是几袋放在一起(与自称的两袋矛盾)。问:你拿到病毒后,有没有称一称多重?答:没有称。……,我原封不动的交给了阿文。
赵某某(45):当时是两小包毒品用黑色胶带缠着的,
赵某某供述看不出来是几袋放在一起,为何自称两袋?赵某某没有称如何确定就是1000克?
1.2.4 赵某某提出的供货价格(每克100元)高于綦某某自购的冰毒价格(85元或80元一克)许多,綦某某也不可能购买赵某某的冰毒。
綦某某(17)问:冰毒多少钱一克?答:85元钱一克。
赵某某(38):我是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将1000克冰毒卖给阿文的
1.2.5客观上是被告人共同运输冰毒到大连。
赵某某作为冰毒的贩卖人具体参与了运输冰毒到大连的行为,包括策划如何伪装运输、提供运毒及交通工具车辆、全程出资、去烟台客运站取冰毒、共同开车及乘船到大连,这些行为本身已经不是其供述的到大连拿钱那么简单了。如单单为了取钱,完全不必要参与这么多事情。
綦某某(19):问:你和赵某某一起来大连贩卖毒品沿途的费用谁出的?答:都是赵某某出。(20)问:你为什么带她(廖某某)来大连呢?答:赵某某说三个男的来大连太显眼了,带一个女的来不能引起人注意(与赵某某供述相矛盾)。(25)赵某某说开车去大连,……,赵某某说用东西把毒品伪装一下,我和赵某某商量用电脑机箱装毒品。……,赵某某给了我200元钱(与赵某某供述矛盾),然我给司机。……三人轮流开车到了烟台。到烟台后赵某某和他朋友去的客运站拿的东西。
綦某某(29)吃过饭后我俩在餐桌上商量了一下怎样把毒品带走,后来就决定把毒品放在电脑机箱里,……
赵某某(35):开我的车将这些冰毒带到长沙,……,我们在烟台取到冰毒后,又将冰毒放到我的车后备箱里,……,连人带车一起到的大连。
赵某某(36):我和陈某某到阿文将吃饭,在吃饭的时候阿文跟我说这个东西放到电脑里,……,在去烟台的路上,我们三个男的轮流开车,……,到了时间我跟陈某某打车去拿的东西,……,我和陈某某在外面等阿文,
赵某某(38) 问:在烟台从大客车上将装冰毒的电脑取走,谁拿的什么东西?答:我拿的是显示器和音像,陈某某拿的主机和键盘。
赵某某(50) 问:你们是怎么把毒品从大客车上取回来的?答:是我和陈某某去拿的。
陈某某(57)听他俩说要把冰毒装在电脑机箱里,伪装好运走。……,我和赵某某打车去的车站,拿的电脑机箱、音响、键盘等东西,……。我们把东西放到车的后备箱里。问:你一路上的吃住费用是谁出的?答:都是赵某某出的,……
陈某某(68)当时是我和赵某某从阿文家里搬下来的电脑,……,到了烟台之后我和赵某某去取回的电脑。
廖某某(12):问:你们来大连的费用谁出?答:我们来大连的费用都是脸上有痘痘的男的花的钱。
从赵某某保内搜查出高速公路费票据、加油票据。
1.3对于运输途中的毒品归谁所有,直接涉及责任的大小,彼此利害相关,双方利益是矛盾的,赵某某有推脱责任,趋利避害,将全部毒品责任推到綦某某身上的嫌疑,这种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1.4对现有证据分析
1.4.1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綦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是冰毒而故意交易的主观故意。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都无法充分证明綦某某在存有交易犯意的情况下参与实施了毒品交易行为,不构成与赵某某共同犯罪。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綦某某实施了该起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綦某某已经与赵某某就赵某某持有的冰毒进行了交易,进入交易环节,指控綦某某贩卖毒品行为证据不足。
1.4.2 对各个被告人供述分析
(1)綦某某自始至终供述为与赵某某共同运输毒品到大连,引荐下家与赵某某认识和交易,其与赵某某之间并未实施交易。
(2)赵某某始终供述其将冰毒卖给了綦某某,并陪同綦某某运输冰毒到大连,在綦某某卖掉冰毒后获得自己的毒资款。
(3)陈某某的供述否认赵某某曾和其说过:毒品是卖给綦某某,因担心綦某某带货跑了,所以陪同綦某某到连。
因此此节指控只用赵某某供述这一孤证,且与綦某某、陈某某供述相矛盾,不能排除赵某某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很难说赵某某对此的供述一定是客观的、真实的。
(4)綦某某的供述稳定一致、真实可信。其从到公安机关起的多次供述,直至今天法庭上的供述基本上一致的,较客观地表述了当时的情形和整个过程。
1.5证据采信问题
1.5.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1.5.2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项“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鉴于各被告人供述无法彼此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故依法不应认定。
1.5.3本着“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事司法原则,应认定此项指控不成立。
1.6 鉴于仅有各被告人与各自上家进行过毒品交易的供述,无足够的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与下家尚未进入交易环节,且无下家的供述予以印证,故不能认定各被告人整体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1.7 若依公诉机关庭审中意见,被告人各自对自己购买并携带的冰毒构成贩卖,那么被告人将毒品运输到大连只是贩卖行为的延续,是贩卖行为的一部分,而不能再认定为共同运输毒品2300克。
综上所述,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形成毒品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缺乏证据支持,推断的结论不唯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被告人綦某某的此节犯罪指控,不应成立。  
二、鉴于綦某某主动、积极检举办案机关尚不知情、尚不掌握的两名同案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两名同案犯,且在抓捕现场指认出两名同案犯,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
2.1犯罪嫌疑人綦某某庭前和法庭上的供述,并与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綦某某(16):然后我又说我要立功,毒品是老板的,老板现在在外面,现在出去抓他还来得及,民警就押着我开车在码头寻找赵某某,在出港不远的道边我看见赵某某了,我就告诉警察这就是老板,警察就把赵某某和一个男的一起抓获了。
赵某某(36):在晚上10点多到的大连,下船后阿文和他老婆去开车,我和陈某某在外面等阿文,然后我们就被警察抓住了。
2.2办案机关的文书中也证明了綦某某在船下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陈某某
提起批准逮捕书(一卷14页):綦某某被抓获时交代同案犯赵某某、陈某某已经下船,该人配合公安机关在船下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陈某某抓获,
起诉意见书(一卷28页):内容同上。
抓捕经过(二卷4页):綦某某被抓获时交代同案犯赵某某、陈某某已经下船,该人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陈某某抓获。
2.3 经律师要求,具体办案单位XX分局XX大队及其所属具体办案此案的相关人员提供了书面补充说明,说明了具体的抓捕过程,足以说明綦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先前XX排出所相关人员未参与现场具体行动,故不了解抓捕细节,其提供的“綦某某不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不属实。
2.4若在现场的证人廖某某若能提供证言,其将也会印证綦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本案被告人綦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1綦某某涉嫌毒品犯罪系初犯。
3.2运输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綦某某运输的2300克冰毒并未完全扩散到社会上,已经被查获,这些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社会危害性得以减小,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
3.3被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依法应从轻处罚。
其持有枪支、弹药行为并非为运输毒品所需,是为了玩,而是欲将其带给“小X”。
綦某某(20):问:买手枪干什么?答:就是为了玩。问:这次为什么带手枪来大连?答:小X想要,我就带过来了。
3.4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真实的悔罪表现。
綦某某到案后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运输毒品的全部犯罪事,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利于公安机关顺利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
綦某某供述稳定,未有翻供,始终认同自己参与运输了冰毒。
綦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当庭认罪态度好,诚心接受法律制裁,有真实的悔罪表现。
綦某某对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贪利所致。
3.5依据鉴定报告,各袋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从52%-59.2%之间,甲基苯丙胺纯度不是很高。
四、本案存在特情引诱问题, 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4.1 小X是办案机关的线人
本案卷宗中无叫“小X”的人供述,也无有关小X情况的任何说明。小X本就是办案机关的线人,办案机关通过小X设置好了陷阱,进而诱捕了本案被告人。
4.2 办案机关通过小X实施了机会引诱和数量引诱
綦某某(17)2013年4月初,我给小X打电话,我问小X毒品在大连能不能卖掉,他说能,我问价格,小X说三百五十到四百元,我就告诉小X我弄点冰毒过去卖,小X说过来吧,小X说他能帮我卖,
綦某某(19):我问小X北方冰毒好卖吗,小X说还可以,三百五十到四百元一克冰毒,我说我弄点冰毒过去,小X还说让我帮他带一些冰毒。问:小X要购买多少冰毒?答:小X说见面谈。
綦某某(27):具体没有买家,只是在大连的一个叫小X的朋友答应我帮我把这些货卖出去。
虽然本案被告人綦某某本有犯意,但携带冰毒数量有应小X要求。办案机关通过小X设置好的圈套本身对本案的发生、发展也起了很大作用,诱导了被告人继续犯罪,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即被告人不应为办案机关、特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有所考虑。
本案因特情人员(线人)的界入,购买毒品的买方是公安机关的特情,其犯罪行为及过程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预先安排及控制之下,毒品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在广西南宁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通过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之规定,被告人应该从轻处罚。该《纪要》同时指明“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五、量刑意见:希望法庭在认定綦某某构成重大立功基础上,对其减轻处罚。
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
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未扩散到社会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初犯、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低)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对于运输毒品罪,应注重 “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綦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有重大立功表现;运输毒品行为系初犯,存在特情引诱情节,运输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认罪、悔罪,希望依法可减轻处罚。



綦某某辩护人: 王希胜律师

2013年 11月11日




询问提纲
一、贩卖毒品
綦某某:
1、你带了多少冰毒?赵某某告诉你他带了多少毒品?赵某某实际带了多少毒品?(1300克?)对赵某某的冰毒你们称重量了吗?
2、对赵某某携带的冰毒单价、数量、总价进行了协商吗?
3、赵某某为什么叫毒品交付与你?在哪交付?什么时间交付的?是代为保管以便于伪装运输,还是贩卖行为的先行交付。
4、赵某某到大连是收钱,还是与小X进行交易?
5、你是否与小X说过赵某某要来大连与其交易?若说过,如何说的?
6、到案后你是否称供述过你与赵某某间进行过毒品交易?
7、赵某某在那些方面出了钱?
赵某某:
1、你带的冰毒数量是多少?称重了吗?
2、为什么近1300克的冰毒按1000克标准卖给綦某某?多出的冰毒值多钱?你为什么这样做?
陈某某:
1、赵某某是否和你说过将毒品卖给綦某某?
2、赵某某是否和你说过要和綦某某到大连收钱?

二、详细抓捕经过
綦某某:
1监控几个人: 在船底仓抓几个?赵某某、陈某某当时在那?
2你如何主动检举赵某某和陈某某的?办案机关如何反应的? 如何与办案人员说的?
3你如何带领办案人员抓捕赵某某和陈某某的,你做了什么:
4你如何在抓捕现场指认赵某某和陈某某的?在那指认?间隔多远?间隔多长时间?
5 最初抓捕你的XX分局XX大队人员、还是XX派出所人员?最初带到哪询问的?
赵某某:
1、在哪被抓的?被抓时綦某某、廖时青在哪?和办案人员在一起?
陈某某:
1、在哪被抓的?被抓时綦某某、廖时青在哪?和办案人员在一起?

三、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机会引诱?
1、小X的身份你了解吗?你为什么被抓?小X是线人吗?
2、你和小X如何商议买卖毒品的?小X、和你都提出过什么要求吗?是你主动提出卖毒品,还是小X要求买毒品?毒品数量是如何商议的?就毒品数量,小X提出什么要求吗
綦某某(19):我问小X北方冰毒好卖吗,小X说还可以,三百五十到四百元一克冰毒,我说我弄点冰毒过去,小X还说让我帮他带一些冰毒。什么意思?

质证:
1、赵某某自带的毒品数量1000克有异议,应不止1000克,具体数量不详。
2、綦某某和赵某某之间已经进行毒品交易有异议。双方间并未进行过交易,不存在买卖行为;因綦某某无钱购买赵的毒品,共同商议将綦某某和赵某某的冰毒共同运到大连,卖给小X及通过小X转卖出去。交付毒品是代为保管,以便于伪装运输,而非贩卖行为中的先行交货。客观上也是共同运输到大连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11-12 16:26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12: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护人有关綦某有重大立功、初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部分观点未被采纳,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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