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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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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4: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9年11月19日,【2009】行他字第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有关部门”指的是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根据该条第二款吊销营业执照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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