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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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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4: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浙行他字第8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行政管理权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权。此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0年4月19日作出的法行(2000)1号《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之后,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权。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3)65号《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复函》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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