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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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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对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可否受理?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根据这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日印发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

  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与原单位发生的房屋使用权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本地区法规有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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