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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法院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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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6: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姜堰市人民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判规范意见

第五条 受害人被评为多个残疾等级的,先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出相应的抚慰金,尔后以最高等级为基数,再加上其他等级二分之一的和,计算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九条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一般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累计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0%;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例:某受害人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在最高伤残八级的赔偿指数30%基础上,提高一处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的十分之一)和一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的十分之一),即该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为30%+2%+1%=33%。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但未影响其实际收入(如离退休人员等),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总则)1.6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在鉴定时已晋升)。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对于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残疾等级者,分别进行评残。在确定伤残赔偿金时,以最重等级为准,适当增加赔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以北京为例:如次重等级为五级以上,则增加10%;如次重等级达不到五级,则增加5%;有三处以上伤残等级,则增加10%。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多处受伤,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如果鉴定机构无法作出总的伤残等级,人民法院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残疾赔偿金等。

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其中上次那赔偿附加指数:二级伤残为10%,三级伤残为9%,四级伤残为8%,五级伤残为7%,六级伤残为6%,七级伤残为5%,八级伤残为4%,九级伤残为3%,十级伤残为2%。但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该问题在全国各地区尚未统一,杭州地区以往司法实践中也不尽一致。经会议讨论后,在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形下,现统一为: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4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评定等级予以确定。Ⅰ级伤残给予1OO%的生活补助费,Ⅹ级伤残给予1O%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级差为1 O%。

受害人多处伤残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增加。他处伤残为ⅡⅤ级的,每增加Ⅰ处,增加赔偿金五个百分点;他处伤残为Ⅵ—Ⅹ级的,每增加Ⅰ处,增加赔偿金三个百分点;增加的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十个百分点,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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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处伤残赔偿金的确定

如果受害人被评定多处达到伤残等级,确定其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数。每增加一处,伤残赔偿系数1—5级的提升4%,6—10级的提升2%。前述提升比例累计不能超过10%,合计伤残赔偿系数最高不能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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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多重伤残等级并存的赔偿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形成两处以上同等级伤残,可按上一等级伤残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受害人形成两处以上同等级伤残,可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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