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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人行横道被撞,构成精神障碍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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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2: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xx年x月x日B驾驶辽XXXX号“X”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山区清溪南街…人行横道处…,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认定…。
事发后原告于…。
201x年X月X日A经…鉴定,鉴定意见…。
201X年X月X日A经…鉴定,鉴定意见为:…。  
依法被告应赔偿原告…,合计为xx.xxxx万元。
…大连分公司为…,…深圳分公司为…,依法应分别在…承担…责任;…部分应由B、C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2013年3月X日

受理法院:中山

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3: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诉请98.83%获得支持,仅有1.17%被驳回。
法院支持高达二十几万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足万元,为原告自行支付的;其余大部分医疗费肇事方已先行支付,未主张)。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5-30 13: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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