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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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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0: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编    号:10656 法律文号: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  
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7-18 执行日期:1996-7-18
大连市劳动局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有些企业反映在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不好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未按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有关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承担有关责任。如果劳动者本人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送达后,可暂不将劳动者的有关手续和档案移交给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待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后,用人单位再办理有关手续,转交档案。在此期间劳动者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逾期不向失业保险机构移交档案及有关手续的,劳动者被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应按劳动部劳办发[1994]96号文件规定,补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自劳动者提出续订之日起续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补签合同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合同期内调转工作是否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问题。

    劳动者因调转工作离开企业前,用人单位要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再办理其他调转手续。

    四、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为Ⅸ~Ⅹ级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负伤,经劳动鉴定为Ⅸ~Ⅹ级的。按照《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大劳鉴字[1996]166号),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5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对长期有职不就、不告而别的职工按擅自离职(自动离职)处理以及对严重违纪职工做出开除、除名、辞退处理时是否也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问题。

    用人单位根据大劳管就字[1995]267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做出擅自离职(自动离职)处理,或对其他严重违纪职工做出开除、除名、辞退处理的同时,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将处理决定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给职工本人。

    六、用人单位对不符合“离岗休养”(以下简称“内退”)条件的职工办理了“内退”手续,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部发[1994]259号和大连市政府大政发[1993]62号文件的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内退”手续。对于以前未按此规定办理“内退”的,职工本人在1996年7月31日前已达到“内退”年龄的,可继续“内退”,“内退”期间工资待遇,按大政发[1993]62号文件规定执行。否则,应予以纠正;或改按放长假等其他形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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