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966|回复: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18 16: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714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42.3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42.33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19 02:27 , Processed in 1.11417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