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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北京B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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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2: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承包C装修工程,并于20xx年x月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A,施工地点为大连开发区。A分包的施工范围为地下三层至地下一层内卫生间、淋浴间、厨房等及地上一至四层二次装修区域的水、电、通风,约定的劳务分包价款为xx万元人民币。
A履行了约定义务。整体工程20xx年xx月通过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20xx年xx月A与B签订了水电班组结算书,对劳务分包进行了结算。
迄今被告尚欠A人民币xx万元(已含x万元维修金)及利息损失xxxx元(暂定)。  
C作为发包人,依法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x日              


结果:2月23日实际承包人被迫主动支付拖欠A的工程欠款。
原告A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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