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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A与大连B信息学院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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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2: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于200X年X月X日与B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X月与B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截止于2013年X月X日。
201X年X月X日B以A违反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严重违反B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大连B信息学院文件》(xx校发[201x]xxx号)员工违纪处理决定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x月x日送达A。理由是B等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并谋取利益。
鉴于B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的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且未向A公示、B错误适用其规章制度作出了非法决定,故B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A赔偿金:N元。

2012年12月   日

受理机构:大连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12: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词-提纲
一、被申请人的决定无事实依据
1、申请人无作弊的主观故意
2、申请人无参与或组织作弊行为
3、应依法界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
二、被申请人的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依法公示
三、被申请人错误适用其规章制度
1、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规章制度中“禁止类”行为
2、被申请人未能严格适用其规章制度
四、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违反其规章制度
五、即使申请人引荐时明知XXX行为属于作弊行为,其行为也不应当严重至解除合同的程度。
六、处理结果显示公平,夸大适用规章制度
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应条款的理解
八、关于对申请人日常表现的评价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决定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申请人A的代理人:王希胜 王文佳
2013年1月16日


案号:大高劳仲裁字(2013)第1号
2013年1月4日立案,1月29日裁决,大连B信息学院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311.56元
A员工代理人:王希胜律师、王文佳律师助理
感谢大连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高效和公正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1-30 13: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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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3: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B信息学院不服裁决,起诉至大连甘井子法院,前几日法院判决:原告大连B信息学院支付被告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311.56元,诉讼费由原告大连B信息学院承担。
受理机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告A 的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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