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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2]256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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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6: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人社发[2012]256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2/11/26  颁布日期: 2012/12/17  发 文 号: 大人社发〔2012〕256号  发表日期: 2012/12/21   
主 题 词: 劳动监察  农民工  工资  检查  通知  发表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大人社发〔2012〕256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城建局、公安局、国资局(财政局国资办)、工商局、总工会: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2〕114号),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将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高铁、地铁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以下3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及自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组织新闻媒体联合宣传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2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并帮助用人单位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性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发生。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月18日)。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1月19日至22日)。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为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大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丛林担任,副组长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刘军、市公安局副局长祁广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陈吉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江武、市总工会副主席韩晓秋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王翠荷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单位分别指派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并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名单、联系方式等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重点解决因拖欠工程款或工程非法转包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前置审批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用人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地区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点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欠薪工地实行挂牌督办。各地区要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市所有在建工地进行排查,做到检查工地不漏一处,建筑企业不漏一户,掌握建筑工地施工进度、劳动用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除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隐患。对发现欠薪的建筑企业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限定案件办结时间,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对发现存在严重欠薪问题的建筑工地进行实时监控,做好农民工思想情绪疏导工作,避免农民工采取极端手段讨薪。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要分别于2012年12月24日前和2013年1月22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阶段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数据须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联系人:马  克;联系电话:84369204;传真:84369200

电子邮箱:ldjc_dl@163.com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监察  农民工  工资  检查  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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