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222|回复: 0

大人社发[2012]217号关于对工伤人员进行定期伤情检查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5 16: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人社发[2012]217号关于对工伤人员进行定期伤情检查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3/1/1  颁布日期: 2012/10/30  发 文 号: 大人社发〔2012〕217号  发表日期: 2012/11/13   
主 题 词: 社会保障  工伤人员  伤情检查  通知  发表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大人社发〔2012〕217号



                                                                  



关于对工伤人员进行定期伤情检查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工伤人员的伤情状况,方便工伤人员合理就医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大人社发〔2011〕158号),决定对工伤人员进行定期伤情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定期伤情检查的工伤人员是指工伤医疗期已终结,伤残鉴定等级为一至八级,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需进行旧伤复发治疗的工伤人员。

二、各旧伤复发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负责定期组织在本机构定点治疗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情检查。其中,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每年一次,五至八级工伤人员每两年一次。

三、定期伤情检查的项目包括工伤部位或致伤器官大型仪器检查、身体一般性常规检查及根据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检查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人员伤情电子档案库。各医疗机构应为在本机构定点治疗的工伤人员建立伤情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人员基本信息、工伤认定时间、诊断结论和伤残部位、伤残等级、每次就医治疗方案和诊疗项目、定期伤情检查结果等。

五、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人员检查结果记入伤情电子档案,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传费用明细。检查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拨付给医疗机构。

六、各医疗机构应设专人对伤情电子档案进行维护管理,依据工伤人员治疗和伤情变化情况,及时登记、变更相关信息。

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各医疗机构伤情电子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伤情电子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支付工伤治疗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人员  伤情检查  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31印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30 16:00 , Processed in 1.08065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