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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后财产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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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9: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与B于19XX年X月X日在大连X登记结婚,婚生女C于19XX年X月X出生。
20XX年婚生女C面临x学升x中,为了使女儿能够上xx区重点中学XX中,A与B协商通过假离婚方式,以使女儿户口能随A户口由B父母处的大连x区xx-x迁至A父母处的大连市X区X街X号X-X-X(即XX中学区)。
20XX年X月X日A与B在大连XX办理了虚假的离婚手续,并对位于大连市X区X街X号X-X-X共有房屋进行了虚假的分割。
20XX年20XX年A与B及女儿C三方共同生活在一起,20XX年B提出A与B分开,并迁至大连市X区X街X号X-X-X居住,并要求依据假离婚协议内容对共有房屋予以分割。
鉴于20XX年X月XA与B离婚协议是虚假的,并不是A与B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A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房屋依法分割。

2012年8月  日


管辖法院: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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