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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发[2005]93号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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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1: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劳发[2005]93号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5]93号





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

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1、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

3、在市内四区施工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和培训、鉴定机构;

5、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市劳动保障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用人单位。

(二)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保障监察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

2、境外企业和外省市驻连机构(市内四区除外);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和培训、鉴定机构。

(三)关于特殊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1、用人单位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2、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或直接管辖;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评价及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作,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进行。

二、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市内四区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三)关于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

2、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期间,招用的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均按生产经营所在地管辖;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认定的案件;

4、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管辖。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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