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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0]118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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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人社发[2010]118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0/7/22  颁布日期: 2010/7/22  发 文 号: 大人社发[2010]118号  发表日期: 2012/3/15   
主 题 词:   发表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人社发[2010]118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调查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受伤害职工进行查体核实。道路交通事故、生产性事故重伤或死亡、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工伤(亡)认定申请须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应当予以配  

合。

二、关于死亡复核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受理的工亡认定申请,须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同意认定为工亡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做出工亡认定决定。

三、关于工伤认定管辖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工伤认定事务,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劳动者受企业指派跨区市县从事临时性工作发生工伤,由企业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劳务派遣企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由用工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由市人社部门予以确认。

四、关于工伤待遇领取

无等级工伤职工医疗结算时,工伤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同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医药费报销单据上签字确认。凡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五、关于工伤认定工作考核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把工伤认定工作作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落实。市人社部门每年对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另行下发)。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伤认定依据、工伤认定程序、疑难案件处理、工伤案卷管理等。考核结果将通报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并作为工伤认定专项业务经费划拨或核销的依据之一,以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和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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