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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犯罪赃款赃物再追缴、财产刑再执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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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08: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犯罪赃款赃物再追缴、财产刑再执行的实施意见   
      对经济犯罪判刑人员未被追缴的赃款赃物再追缴、未被执行的财产刑再执行,加大对经济犯罪惩治力度,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严肃执法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集体的经济损失,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条件,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开展好这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再追缴、再执行案件的范围为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判决或裁定生效的经济犯罪案件,即刑法第三章、第八章以及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案件。其他已判决或裁定生效的犯罪案件,有条件进行再追缴、再执行的,也可一并追缴、执行。  
    二、再追缴、再执行程序的提起以原来的判决裁定为依据,以追缴、执行通知的形式进入程序,不由立案庭正式立案,但必须建立档案,可暂用法院内部刑事执行案号( "刑财执字号" )。  
    三、再追缴、再执行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  
    四、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其能积极退赔赃款赃物、履行财产刑执行义务,或者主动提供赃款赃物去向、财产线索,有利于追缴执行,或者其亲属主动代为退赔、执行的,可视为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综合考虑。  
    五、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其退赃态度不好,有财产拒不退赔或拒不履行财产刑执行义务,或者隐瞒、转移财产、抗拒追缴和执行,可视为无悔改表现;缓刑考验期间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其撤销缓刑。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赃款赃物、执行财产刑过程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以窝藏、转移赃物罪从重处罚。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缴赃款赃物、执行财产刑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积极举报犯罪分子的财产线索,协助追缴、执行的人员应依法予以保护,举报有功的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十、对于犯罪分子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外地的,可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追缴、执行,所追缴、执行的财产除依法应当返还给被害人的以外,由当地法院直接上缴国库。  
    十一、需到监所了解罪犯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履行再追缴、再执行任务的,应提前与监所联系,并将有关罪犯的名单(注明服刑场所)电传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传真号:025-3591243或3591047)。  
    十二、追缴、执行工作要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工作要做细、做实,操作要合法、规范。  
    十三、追缴、执行结束后,每个案件都应制作追缴、执行情况报告(表格形式亦可)。  
    十四、追缴、执行到的款物应专户登记、集中保管,最后根据规定统一处理
发表于 2013-5-19 09: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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