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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信访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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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4: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申诉书
申诉人:
A,男,19X年X月X日生,大连瓦房店X镇人   电  话:X
B,男,19X年X月X日生,大连瓦房店X镇人
C,男,19X年X月X日生,大连瓦房店X镇人
被申诉人:大连瓦房店市交通局
用人单位:瓦房店E管理所

申诉要求
1、依法被申诉人下属事业单位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2、补交拖欠部分(1993年6月至今)及续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与在编聘用人员享有同样的工资福利待遇;
4、支付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拖欠的加班费,及差额部分工资和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从1998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199X年X月起,在被申诉人于大连瓦房店市各乡镇建立的“X征收站”工作至199X年X月底。

199X年X月起至今,申诉人在被申诉人所属“瓦房店E管理所”下设的派出机构“F管理站”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X工作,并协助在编运管所执法人员参与X活动。
申诉人属于被申诉人下属事业单位“瓦房店E管理所”编制外聘用人员,从1993年6月至今在被申诉人下属单位工作了近19年。

在受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仅在2005年7月-2006年7月与申诉人签有1年期的劳动合同,之前之后均未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聘用期间,用人单位未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申诉人支付合理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仅X00元,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年年终工作清闲时还不支付任何工资报酬;申诉人日内、周六周日经常加班(详见F站工作总结报告:“每逢集市日,同志们都能起早贪黑,超负荷工作,集市日又是双休日”、“半年来规费人员起早贪黑,星期天不休息的工作着”),但却没有获得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条及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申诉人属于被申诉人下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双方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申诉人作为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劳动权利受《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所保护。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诉人下属事业单位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申诉人双倍工资(从1998年2月起至今)。

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第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大连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大政发〔2004〕50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申诉人享有劳动社会保险待遇,被申诉人应依法为申诉人补交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自1993年6月至今),并续交至劳动关系终止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申诉人应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申诉人享有与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一样的“同工同酬”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最低工资规定》(2003年12月30日)、《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令)第四十六条,申诉人享有当地“最低工资”待遇。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节假日及日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申诉人应获得加班费,被申诉人下属事业单位应将拖欠的加班费支付给申诉人。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用人单位至少应补足X00元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并按工资差额部分及加班费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诉,被申诉人下属事业单位应依法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补交拖欠的(199X年X月至今)及续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在编聘用人员享有一样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和拖欠的加班费、工资差额部分和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从1998年2月至今双倍工资。

申诉人将逐级上访,直至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为止。

希望有关部门督促并促使被申诉人依法解决申诉人的合理合法请求。


申诉人:

2012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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