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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海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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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1: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海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一、1982年,县政府发给某大队(后改为村)使用该海域使用执照,有使用四至的范围。
二、1991年4月,该村的上级部门,即某乡政府(后改为街道办事处)口头向该村借了五百亩海域,成立了一养殖场使用该五百亩海域用以养殖业。没有商定归还期限。
三、1992年12月8日,某乡政府成立的养殖场亏损,即将在该五百亩海域上投资设置的台筏等设备连同其五百亩海域使用权,一起卖给一家单位。得款五百五十万元。
四、某大队(后改为村)得知此情况后,认为某乡政府这种将该五百亩海域卖出的做法,侵害了该村的合法权益。一直到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
五、2002年1月,该村以原告身份将某乡政府(后改为街道办事处)及购买该五百亩海域及台筏等设备的单位,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渔业法及1992年12月8日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为依据,判决原告输了官司。原告上诉到省法院。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协调处理。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
六、原告此后曾经多次找当地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人愿管,也没有任何答复。这里主要是涉及到一级政府的违法行为,上级政府都不愿意纠正过来。而且,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当时具体办事的人,退休的退休,调走的调走,后来的人则一概推说对此事不了解,一推了之。

请问似这样的问题,怎么办好?
发表于 2005-12-11 13: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种事情,可以先以书面形式要求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处理,则可以以行政不作为起诉主管部门。还有得看看你们的相关材料,看是否能确定大队对该海域的使用权。有什么事可以和我联系,对于这种事情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还要动用其他渠道,多管齐下才能最终解决问题维护你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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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1 21: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海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该村干部,此后曾经多次找当地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人愿管,也没有任何答复。这里主要是涉及到一级政府的违法行为,上级政府都不愿意纠正过来。而且,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当时具体办事的人,退休的退休,调走的调走,后来的人则一概推说对此事不了解,一推了之。

其实,我明白某乡政府既然没有该海域的使用权,也就没有资格转让使用权。

但是,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卸责任或搪塞推拖,你有什么办法?

1992年12月8日,某乡政府成立的养殖场亏损,即将在该五百亩海域上投资设置的台筏等设备连同其五百亩海域使用权,一起卖给一家单位的时候,还没有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当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是否该案不适用于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啊?


有人说:《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事实虽然发生在1992年,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是发生在2002年,因此,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适用该法。 从《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当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且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并不是解决此纠纷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起诉。本案中,省高院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协调处理为由,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明显违背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一直认为1982年,县政府发给某大队(后改为村)使用该海域使用执照,有使用四至的范围。
1991年4月,该村的上级部门,即某乡政府(后改为街道办事处)口头向该村使用四至的范围之内借了五百亩海域,成立了一养殖场使用该五百亩海域用以养殖业。没有商定归还期限,也没有按照1986年颁布实施的渔业法办理养殖使用证等等手续,证明该五百亩海域仍在某大队使用的四至范围内。
1992年12月8日,某乡政府成立的养殖场亏损,即将在该五百亩海域上投资设置的台筏等设备连同其五百亩海域使用权,一起卖给一家单位。得款五百五十万元。1992年12月8日时,除了1986年颁布实施的渔业法之外,并无其他法律法规。所以,我之想知道在1992年12月8日某乡政府将在该五百亩海域上投资设置的台筏等设备连同其五百亩海域使用权,一起卖给一家单位。得款五百五十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某乡政府1992年12月8日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当地主管部门到了任何时候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法院也不应当以适用新法来为其摆脱违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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