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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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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7: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劳险字(2001)73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缴费基数

    (一)企业经本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二)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他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职工,当年按本企业确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 缴费比例
  (一)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6%统一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三、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含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1年),按月领取基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在支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在支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自由式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6%。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指数法计发(按指数化计算缴费工资时,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过渡系数为1.2%。调剂金,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1元;地处其他区、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1元。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C1/12×[20%+(H-15)×0.6%]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X×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2%+调剂金

    X=C1÷12n×(A1/C3+A2/C2+A3/C3+……An/Cn)

    公式中:X为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年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H为职工全部缴费年限。

    (二)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计发办法

    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45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本办法实施3年内,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的数额,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四、 有关政策规定

    (一) 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折算增加的年限,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记职工个人账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按本人个人账户实际累计储存额计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补缴欠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补记职工个人账户。已退休的职工,按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补缴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三) 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累计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每年按省政府批准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按省公布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收益。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四)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1997年年底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本息,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随同转移。职工在省内流动时不转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2001年6月30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五) 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计发的社会保险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六) 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核定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每年5月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

    (七)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企业年报数据为准。职工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八) 企业每月在规定的进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按月申报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五、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劳动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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